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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来自: 时间:2006年12月7日
 
常州市市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市住宅电梯的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电梯收费行为,切实维护电梯受益业主、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符合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管理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小区的住宅电梯受益业主提供电梯的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等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受益业主,是指在配有电梯的住宅楼内可以使用电梯的业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是指住宅电梯的日常运行以及维护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运行电费、年检费、日常维护保养费和维修材料费等,不包括电梯的大修(修理费用在1万元及以上的)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五条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统一按业主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计算,由物业管理企业向电梯受益业主按月收取,也可按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约定分期预收,但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应当按每台电梯单独列帐,按实结算,合理分摊。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业主公布电梯运行维护费收支帐目,接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0元收取(此标准今后如有变化按物价、房管的文件执行),其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补足,结余部分由成立后的业主大会处置;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住宅电梯运行维护费可按上述标准预收,年终结算,不足部分由电梯受益业主补足,结余部分滚存使用。
    第六条  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或买卖(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没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入住通知书(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符合交付使用条件后发出的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作为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的起始交费时间。因电梯受益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由业主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电梯受益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应事先书面向物业管理企业说明情况,期间的电梯运行维护费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
    第七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住宅物业,其电梯运行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但整个单元没有发生销售的,其电梯运行维护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实际发生额交纳。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在合同中约定收取电梯费用,但没有发生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进行收取;本办法实施后,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对合同约定收取电梯费用有不同意见且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各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在本办法实施前按不同标准收取的电梯费用,可以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置:
   (一)原先有合同约定且约定明确的,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约定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
   (二)原先合同约定不明或没有约定的,可以在相关物业管理住宅区域内,召开电梯受益业主大会表决处置。
    第十条  电梯受益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按时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电梯受益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电梯运行维护费,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房产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οο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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